災後政府重建 Facebook Plurk Twitter

6.1 檢送 總統緊急命令一份

        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基於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總統特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緊急命令,這是行政院新聞局依據行政院函轉頒的公文。

6.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

         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基於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總統特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緊急命令。為落實該命令執行,行政院特訂定執行要點乙種,計十四點。這是行政院新聞局將該點轉請各單位查照辦理的公文,內容說明是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八規字第三九○七八號函辦理。

6.3 教育重建經費需求

         依據緊急命令,中央政府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對各級政府之預算得為必要之變更。這是行政院主計處針對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九二一及一○二二大地震重建經費需求三九○億三、 七二一萬元,請專案補助一案。依據緊急命令,中央政府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對各級政府之預算得為必要之變更。這是行政院主計處針對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九二一及一○二二大地震重建經費需求三九○億三、 七二一萬元,請專案補助一案。

6.4 監察院約詢行政院及相關部會調查關於九二一地震後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相關決策過程及執行情形

         監察院為調查關於九二一地震後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相關決策過程及執行情形約詢行政院及相關部會,約詢重點為關於總統於九二一地震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項第三項發布緊急 命令,其效力等於法律或超過法律:對於(一)緊急命令是否限時限地限內容執行。(二)是否執行過當或不當執行。(三)是否假緊急命令之名破壞正常憲政運作之時等情。這是經濟部法規委員會函請該部礦業司、國營會、能源會、水資局及水利處等相關單位要求依限彙報相關資料的公文。

6.5 災後重建工作綱領

6.5.1 為利震災重建計劃之研擬與推動,研擬完成「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一種

         為加速災後重建工作,行政院經建會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研擬「災後重建工作計畫綱領」一種,頒發實施,內容除揭櫫重建目標及基本原則外,並訂定重建的架構、確定各重建計劃範圍、編制內容、格式、編報流程即時程、各部會的分工、計劃審議核定的程序及配合措施等,以建立共識,俾利重建計劃之研擬與推動。

6.5.2 「研商『災後重建綱領』、『災後重建整體計劃工作計劃』及『災後重建實質計劃工作要點』會議」

         為加速災後重建工作,行政院經建會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研擬「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一種,頒發實施。這是經濟部研發會參加相關會議後,將會議情形簽報上呈的文件,其簽報重點為未來災區各項重建工作,應以「建立社區營造的新意識」、「創造永續發展的新環境」、「發展具有優勢的新產業」、「塑造關懷互助的新社區」為目標。除揭櫫重建目標及基本原則外,並訂定重建的架構、確定各重建計劃範圍、編制內容、格式、編報流程及時程、各部會之分工、計劃審議核定的程序及配合措施等,以建立共識,俾利重建計劃之研擬與推動。

6.6 九二一暫行條例

6.6.1 行政院第二六五七次會議討論「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

         為了九二一災後重建工作,經總統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資遵循,這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通過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時,行政院蕭院長萬長先生的提示事項,由行政院秘書長轉發各部會辦理,內容包括:

  • 本條例係推動工作綱領的重要法律,與日前核定之「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二者相輔相成。
  • 為有效統合行政資源,請內政部先行妥善規劃重建推動委員會之組織及其與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間之配合,以利重建計畫的規劃審議。
  • 有關租稅減免、獎勵民間參與及簡化行政程序部分的配套措施,相關部會應於今年十二月底前研擬完成,以落實推動。
  • 本條例的制定有其任務性與急迫性,已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 先審議法案。
  • 為結合政府與民間發揮整體重建力量,民間諮詢團體建議制定災後重建白皮書確有必要。

6.6.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說明會

         為了九二一災後重建工作,經總統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資遵循。這是條例負責機關行政院經建會針對條例草案所主辦的協調及說明會。

6.6.3 轉頒「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條文

         為了九二一災後重建工作,經總統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資遵循。這是國防部轉頒各軍種司令部的公文,文內說明指出係依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台八十九內字第○四一二三號函辦理;同時指出「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業奉 總統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九七三○號令制定公布施行。

6.6.4 關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適用疑義一案

         為了九二一災後重建工作,經總統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資遵循,但暫行條例公布後,有許多的適用的疑義問題。這是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答覆立法委員瓦歷斯‧貝林有關原住民聚落重建相關問題,重點包括:

  • 非都市土地使用使用變更編定之作業,業經本會擬具改進方案以縮短流程,報奉行政院核准,正由內政部研擬修改相關令中。
  • 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定亦經農委會擬定,送交本會審議中,俟獲結論,即可報請行政院核定據以執行。

6.7 九二一暫行條例子法

6.7.1 為配合「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施行,有關本會負責研擬之相關子法,請依劉副院長指示完成核定程序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通過後,為延續總統緊急命令,有超過二十項以上的子法必須訂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為了督促各部會早日完成子法之立法作業,特行文請各部會注意時效,這是文建會針對私有歷史建築復建相關子法的內部簽辦公文,文內有關研擬「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草案)」,為求周延起見,正請財政部表示意見中,儘速陳報行政院核定。

6.7.2「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通過後,為延續總統緊急命令,有超過二十項以上的子法必須訂定,這是行政院經建會答覆內政部有關社區更新基金的法制意見,略以依行政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定,經核准設立之特種基金,均應於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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