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 Q&A Facebook Plurk Twitter

集體遷村方案

部落符合集體遷村的條件?
  • 莫拉克颱風災後經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
  • 經部落會議或村里民大會集體決議,表達遷村意願。
  • 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內有設籍戶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已經申請永久屋。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
八成是怎麼算?

以「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範圍設有戶籍的戶數當作分母,其中有提出申請永久屋(不管有沒有核准)的戶數當作分子。

集體遷村部落居民的安置資格分類?
  • 第一類:符合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申請資格者,可依規定申請及核配入住民間團體興建的永久屋。
  • 第二類:不符合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申請資格,但經「部落會議」認定有實際居住事實者。有「重複申請」、「未設籍且無居住事實」、「夫妻分別申請」等明顯不合理情形者,必須排除在外。
如何辦理部落集體遷村?
  • 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就「集體遷村」部落所需戶數估算永久屋戶數。
  • 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請民間團體認養「集體遷村」部落安置基地,協助援建所需永久屋。
  • 民間團體援建的永久屋交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永久屋分配。先核配給符合「第一類」資格的居民;若有剩餘的永久屋,再核配給符合「第二類」資格的居民。
集體遷村部落居民的安置順序與核配坪數?
  • 第一類:依照《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優先辦理核配入住。
  • 第二類:在安置基地內還有剩餘永久屋可供核配的前提下,以「戶」為單位受理申請,並依實際居住事實人口數予以核配安置。每戶1人至2人者核配14坪、3人至5人者核配28坪,6人至10人者核配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
集體遷村部落居民與永久屋的關係?
  • 第一類:核配的永久屋由民間團體贈與,建物歸居民所有,但土地只有使用權。
  • 第二類:核配的永久屋是以租用、先租後售或訂價出售等方式辦理,建物由民間團體交給直轄市、縣(市)政府,是政府所有。租用期程、租金多寡或售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與民間團體協商後決定。
集體遷村部落居民入住永久屋後的權益關係?
  • 第一類:入住民間團體贈與的永久屋後,必須簽訂贈與契約,並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縣政府公告的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違反約定者,收回住宅歸縣政府所有。
  • 第二類:入住民間團體興建的永久屋後,必須簽訂租賃契約,是否必須限期遷離原居住地,並無明確規定。
集體遷村部落「第二類」資格的居民能否無償取得永久屋?

核配給「第二類」居民的永久屋,是採「租用」、「先租後售」或「訂價出售」等方式辦理。租用期程、租金多寡或售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與民間團體協商後訂定。換言之,「第二類」居民除非採「先租後售」或「訂價出售」方式購買,否則只能算是「承租」永久屋。

承租或購買永久屋的資格?租金?售價?

要承租或購買永久屋,必須是集體遷村部落符合「第二類」資格的居民。租用期程、租金多寡或售價,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與民間團體協商後決定。

剩餘永久屋不夠分配,怎麼辦?

若安置基地內剩餘的永久屋不足,不夠分配的話,誰可以先安置入住?優先順序由「部落會議」決定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好茶部落,案例解讀?

好茶部落居民依照《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提出申請入住永久屋者共177戶,目前有99戶通過,沒有通過的87戶,能否透過《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申請入住永久屋?必須檢視:(1)沒有通過的87戶是否有「重複申請」、「未設籍且無居住事實」、「夫妻分別申請」等明顯不合理的情形?(2)「部落會議」是否願意認定沒有通過的87戶有實際居住事實?(3)安置基地內是否還有剩餘的永久屋?(4)如果永久屋不夠分配,援建的慈善團體是否願意增建?此外,特別提醒:(1)若剩餘永久屋不夠分配,則入住的優先順序得由「部落會議」決定後,送交屏東縣政府核定。(2)沒有通過的87戶若得以申請入住,是以「租用」、「先租後售」或「訂價出售」等方式入住永久屋,並非無償取得。(3)租用期程、租金多寡或售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與民間團體協商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