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永久屋基地之公共設施及必要性之設施處理原則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地方政府辦理民間單位申請使用永久屋基地之公共設施及必要性之生活輔導、心靈重建及產業輔導等設施處理原則:

  • 依據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14次會議訂定本處理原則。
  • 永久屋基地之公共設施及必要性之生活輔導、心靈重建及產業輔導等設施為國有公用土地,登記為縣政府管理,其地上公共設施,NGO興建時應以縣政府名義興建,管理機關登記為縣政府,並應依縣有財產管理經營自治法規管理使用。
  • 民間單位為協助重建安定災民生活,生活輔導、心靈重建或產業輔導,得向縣政府申請使用前開設施。
  • 地方政府選擇或分配協助重建民間單位時,應訂定契約,規範使用及委託管理。
  • 前揭契約須經縣重建推動委員會同意並報請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備查,
  • 地方政府與民間單位訂定契約內容,應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 社區部落居民有關生活輔導、心靈重建及產業輔導等公共需求服務內容、項目。
    • 民間單位於該永久屋基地,提供生活輔導、心靈重建及產業輔導之原因及目的。
    • 民間單位提供重建服務內容項目所需使用設施種類、使用面積等。
    • 使用期間有關設施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攤方式。
    • 使用期間以民間單位提供重建服務目的及原因消滅或任務完成止之認定條件或作業機制。
    • 縣政府選擇或分配進駐民間單位時,應有社區部落居民或社區管理組織等充分參與。
    • 其他經縣政府、民間單位或社區部落居民認定應納入重建服務需求之相關公共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