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立契約人○○○(以下簡稱甲方)經○○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乙方)認可興建住宅壹戶附條件贈與○○○君(以下簡稱丙方),丙方並同意依本贈與契約所附條件及其他約定辦理,特立本契約共同遵守。

一、

甲方贈與住宅  門牌:○○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段○○巷○○弄○○號○○樓,○○段○○小段○○○○建號。

二、

甲方附條件贈與住宅坐落之土地係□中華民國所有 □○○縣(市)政府所有,由乙方提供甲方興建。土地坐落:○○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三、

住宅坐落土地僅提供丙方及其繼承人作為住宅基地使用(僅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作其他用途。住宅因故滅失,丙方及其繼承人得自費或尋求其他資源重建。

四、

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不得重複申請贈與住宅、購置(興建)住宅補助及貸款利息補貼、優惠價購國民住宅及利息補貼。

五、

甲方贈與之住宅,丙方除繼承外,不得處分(包括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出租或設定負擔;丙方於受贈住宅時,應提出預告登記同意書,供甲方辦理住宅所有權登記予丙方,並一?辦理預告登記及設定乙方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六、

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同意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乙方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

七、

丙方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行為經查明屬實者,依第二條所為之贈與失其效力,由乙方收回住宅,並終止丙方及其繼承人坐落住宅土地之土地使用權,收回之住宅歸乙方所有,作為慈善及備災用途。

八、

甲方贈與丙方之住宅,除甲方同意管理維護之範圍與期限外,概由丙方自行負責修繕、管理、維護及清潔;交屋後之水、電、瓦斯、管理費及房屋稅等,亦均由丙方負擔。

九、

因本契約涉訟者,由贈與住宅坐落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

本契約自三方簽章後生效,正本乙式參份,由甲方、乙方與丙方各執壹份;副本乙式參份,由甲方、乙方與丙方各執壹份。

甲方:○○○機構
乙方:○○縣政府
丙方:○○○

下載WORD檔....(以縣政府提供之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