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 Q&A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對象?

  •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於特定區域內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之核定遷居遷村戶。
  •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於安置用地範圍內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之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
    另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安全堪虞地區之遷居戶」不在本補助對象範圍內。

本補助之補貼內容為何?

  • 搬遷費: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最多五口為限。
  • 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生活輔導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最多五口為限,期間六個月。
  • 房屋租金:戶內人口三口以下者,每月新臺幣六千元;四口者,每月新臺幣八千元;五口以上者,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最長不超過二年。
  • 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金額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 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寬限期最長五年。
    • 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如何申請本補助?

        申請人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特定區域內之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配合限期搬遷之房屋拆遷戶』證明文件後,檢具所核發之證明書、申請書及相關書件,於受理期間內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搬遷費」、「生活輔導金」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 申請書。
  • 政府機關核發之特定區域內之核定遷居遷村或安置用地範圍內配合限期搬遷之房屋拆遷之證明文件影本。
  • 98年8月7日前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98年8月7日以後換新簿者,應以前述戶籍謄本為限)
  • 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或社區發展協會或當地派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將追回其溢領期間不當得利)。
  • 申請人(或其指定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政府核發「搬遷費」、「生活輔導金」核定函後,核撥程序為何?

        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核通過後,自核定函核發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一次撥入申請人或其指定人之郵局帳戶。

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 申請書。
  • 政府機關核發之特定區域內之核定遷居遷村或安置用地範圍內配合限期搬遷之房屋拆遷之證明文件影本
  • 98年8月7日前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或社區發展協會或當地派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 申請人(或其指定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租賃契約影本。

政府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程序為何?

  • 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附齊相關規定文件,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自核定函核發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首次先行核發兩個月,發給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 申請時未檢附租賃契約,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租賃契約應補件者,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未備齊者,停止發放租金補貼,惟仍於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時由主管機關先行核發兩個月租金補貼,並由申請人切結應於二個月內補件完成,否則應退還溢領之租金補貼。

租金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如何處理?

  • 受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者,補貼戶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縣(市)政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檢附者,以棄權論。
  • 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
  • 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仍以二年為限。

租賃之住宅有無特別規定?

  • 不得為違法出租。
  • 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不違反租金補貼政策意旨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何種情況下會停止租金補貼?

  • 停止租賃住宅且未依第八題第一款規定辦理者。
  • 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 同時享有本補助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受災戶住宅補貼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屋賑助。
    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

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 申請書。
  • 政府機關核發之特定區域內之核定遷居遷村或安置用地範圍內配合限期搬遷之房屋拆遷之證明文件影本
  • 98年8月7日前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或社區發展協會或當地派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額度及利率?

  • 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寬限期為最長五年。
  • 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通知書」有效期間為何?

        縣(市)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通知書」有效期間最長二年,並應於有效期間內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於簽訂貸款契約二個月內完成撥款。

「購屋自備款」額度及發放方式?

  • 購屋貸款金額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 由縣(市)政府依據貸款銀行提供之相關文件核算自備款金額後,撥入借款人於貸款銀行所開設之帳戶。

特定區域內核定遷居遷村戶申請購屋貸款之房屋有無限制?

        所購住宅限為劃定特定區域公告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或新屋,並以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準,且其建物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住」字樣之成屋。

本補助之購屋貸款承辦金融機構?

        購屋貸款係比照「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承辦之金融機構辦理(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297家農漁會信用部)。

戶內人口與實際居住人口不同時,實際發放人口數應如何計算?

        本補助之對象為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於特定區域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為限,故實際發放人口數為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

申請本補助,是否須由受災戶本人申請?

        為避免重複補助,規定以戶長為代表;其因故未能提出申請,得以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代表申請。

戶口家人居多,目前想分戶(分家),是否分戶後可申請補助?

        申請戶以災前98年8月7日前於特定區域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為限。嗣後新增分戶(分家)者不得另行申請本補助。

同一地址設有多戶戶籍,每戶皆可申請補貼嗎?

        申請補助以戶單位,並以同一地址戶籍登記之戶數為準。

同一地址內有二戶,自有房屋所有權一人持有,其中一戶已申請永久屋,另一戶還可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嗎?

        同一地址內其中一戶申請永久屋,永久屋計算人口以二戶加總人口數計算,則另一戶不得再申請本補助之購屋貸款;惟申請永久屋時人口數若僅計算申請人之戶內人口數,另一戶未併入永久屋計算戶內人口數,則未併入永久屋計算人口數之另一戶得申請本補助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因符合資格領取之「搬遷費」、「生活輔導金」、「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補助費用政府會課稅嗎?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7條規定,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因房屋毀損已申請過政府發給之「安遷救助金」,還可申請本補助之「搬遷費」、「生活輔導金」嗎?

        安遷救助金係依「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因災致住屋毀損不堪居住程度規定所發給;與本補助為獎勵性質,鼓勵特定區域內之核定遷居遷村戶搬離原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居住地,原因及法源依據不同,發放時間亦無重疊,故之前領取過「安遷救助金」又符合本補助之申請資格者,仍可依據規定核給補助費用。

已申請並審核通過接受「莫拉克颱風租金補貼」,還可申請本補助之「搬遷費」、「生活輔導金」、「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嗎?

        已接受「莫拉克颱風租金補貼」,符合本補助之申請資格得申請「搬遷費」及「生活輔導金」;但不得同時享有本補助之「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惟「莫拉克颱風租金補貼」無繼續享有時,又符合申請資格且於受理期間內,得申請本補助之「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已申請並入住永久屋,還可申請本補助之「搬遷費」、「生活輔導金」、「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嗎?

        符合災前98年8月7日前於特定區域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之核定遷居遷村戶之規定,得申請「搬遷費」及「生活輔導金」;另避免重複補助,已獲配進住永久屋之核定遷居遷村戶,不得同時享有「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