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提供種類:漂流木經林業主管機關辨識後,非屬針、闊葉一級木等貴重木,且評估處理之費用高於林產物價金,而認定為不具標售價值者。 |
二、 |
提供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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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無償提供:以自由撿拾方式或由縣市政府、林區管理處專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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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供對象:以自由撿拾方式提供者,依縣市政府公告撿拾對象辦理。專案提供者,為全國經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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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提供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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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由撿拾者,以公告期間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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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縣市政府或林區管理處專案提供者,由縣市政府或林區管處訂定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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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檢查登記: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隨 時接受各級林業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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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由撿拾者,依公告自由撿拾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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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縣市政府或林區管理處專案提供者,由縣市政府或林區管理處開具搬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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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利用方式:各項災後重建、社區營造、藝術創作、家具工坊等均可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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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處理費用:漂流木之載運、後續利用衍生之相關費用(保管、製材、加工、建造費用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