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
總則 |
一、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特訂定本方案。 |
二、 |
計畫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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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濟型計畫:民間團體所提具有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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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社會型計畫: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提為增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 |
三、 |
名詞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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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弱勢族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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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獨力負擔家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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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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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心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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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住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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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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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長期失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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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更生受保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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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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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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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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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辦理求職登記滿五個月仍未就業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日後滿五個月,仍未能順利就業之失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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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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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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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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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用人單位:提案經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 |
貳、 |
推介及進用對象 |
四、 |
用人單位進用失業者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經濟型計畫每進用十名失業者,得另進用專案經理人一人,社會型計畫每進用二十名失業者,得另進用專案管理人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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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由用人單位錄取進用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予核對建檔,並同意開始工作日期。 |
五、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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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及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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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辦理求職登記滿五個月仍未就業者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對象為限,並以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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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
六、 |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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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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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但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如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參加本方案該用人單位之失業者數量不足,得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專案推介,並報本會職業訓練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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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得進用前項第一款人員擔任經濟型計畫專案經理人或社會型計畫專案管理人。 |
七、 |
民間團體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如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其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例如核定十個名額,則最多五個名額可延用前一計畫進用人員),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 |
八、 |
民間團體於原住民鄉申請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團體申請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之計畫,得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額,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 |
參、 |
補助項目、標準及期間 |
九、 |
補助項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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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及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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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 |
十、 |
補助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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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用人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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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進用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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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工作性質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九百元或一千元,每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天為原則,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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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各職務工作需求,每週工作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每月工作時數合計未達一百七十六小時者,可申請部份工時制,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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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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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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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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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會職業訓練局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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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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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他費用依下列原則編列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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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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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
十一、 |
補助期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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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型計畫:以六個月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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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民間團體社會型及經濟型計畫:同一計畫最長得連續補助三年,視其執行績效、訪視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逐年審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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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曾執行三年期計畫之民間團體,於計畫到期後,每自行僱用原計畫進用人員一人,可申請相對補助一人。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另視計畫實際需求核定。 |
肆、 |
申請、審查及名額 |
十二、 |
本會得針對補助名額、計畫類型、申請及審查期程等相關事項,另行辦理公告。 |
十三、 |
用人單位應依本會規定格式製作計畫書,並備齊文件,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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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全國性民間團體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執行之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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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他民間團體之計畫,向其轄區之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
十四、 |
本會組成審查會辦理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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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視各計畫審查其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人數、比例,及用人費用與其他費用之補助額度。 |
十五、 |
民間團體申請案未通過審查,經審查會評定具有執行能力,或所經營之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得將其納入諮詢輔導對象,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畫。 |
伍、 |
督導、輔導及考核 |
十六、 |
下列機構辦理本方案相關工作,補助其所需行政管理費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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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為辦理方案推廣、受理申請、計畫管理、經費撥付、核銷及舉辦審查會等工作,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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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及督導考核等工作,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二計算。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一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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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計畫管理、經費撥付、核銷、督導考核等工作,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二計算。 |
十七、 |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顧問諮詢輔導,視用人單位實際運作狀況,適時引介適當資源,提昇個別計畫及方案整體績效。 |
十八、 |
考核相關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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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一層級考核權責單位: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計畫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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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二層級考核權責單位: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計畫執行期間內至少實地訪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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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三層考核權責單位:本會,不定期辦理考核及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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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方案之成效列為平時及年終考核項目,本會得針對績效優良者,專案辦理敘獎及獎勵。未依規定辦理考核業務之單位,本會得酌予扣減所核定之行政管理費。 |
十九、 |
用人單位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該受理申請之機關(構)應立即終止補助(如未依規定進用失業者、任意調派至非計畫用人單位、從事非核定計畫工作等未依計畫內容執行相關情事)。 |
二十、 |
如涉及進用不符資格人員及溢領、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部會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法處理。 |
陸、 |
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