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因莫拉克風災,造成許多縣市居民家園遭到嚴重之侵襲與破壞。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訂定九十八年度『演藝團隊災區藝文陪伴進駐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
計畫內容: |
|
(一) |
區域藝文陪伴資源平台 |
|
|
徵選在地團體針對所在縣市實際狀況與需求提出之整合性計畫,內容可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其中「資源需求調查」為必要規劃事項: |
|
|
1. |
資源需求調查。 |
|
|
2. |
培訓種子教師之藝術治療課程研擬與執行。 |
|
|
3. |
藝術陪伴課程案例操作。 |
|
|
4. |
媒合藝文團體與社區或學校。 |
|
(二) |
演藝團隊駐點陪伴 |
|
|
徵選表演藝術團隊前往受災地區辦理藝文陪伴之相關活動,計畫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
|
|
1. |
規劃認養社區或學校(須附付同意函)。 |
|
|
2. |
邀請並規劃心理輔導或藝術治療專家參與本計畫。 |
|
|
3. |
於該學校或社區駐點陪伴之活動流程及詳細內容申請資格。 |
三、 |
申請資格: |
|
(一) |
區域藝文陪伴資源平台-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演藝團隊及大專院校相關藝術系所等團體或組織,且位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公告之縣市。 |
|
(二) |
演藝團隊駐點陪伴-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體,並已與受災地區之在地合作團體/社區/學校完成合作協議。 |
四、 |
補助金額: |
|
(一) |
區域藝文陪伴資源平台:每案至多補助新台幣八十萬元,須檢據核銷。 |
|
(二) |
演藝團隊駐點陪伴:每案至多補助新台幣四十萬元,須檢據核銷。 |
五、 |
作業期程: |
|
(一) |
徵件期:公告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國藝會)。 |
|
(二) |
公佈評審結果日期: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
|
(三) |
行前座談會: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
(四) |
計畫執行期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六、 |
申請程序: |
|
(一) |
申請單位應於本會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申請書一式十份及相關附件,於收件期間內寄達「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台北市仁愛路三段136號2樓202室)。 |
|
(二) |
合作團隊或個人之同意函。 |
|
(三) |
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
|
(四) |
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
七、 |
評審及審查時間: |
|
(一) |
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由五至七位評審委員進行審查,評審委員得視需要,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佐證參考資料。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
|
(二) |
評審標準:就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評選。 |
八、 |
相關規定: |
|
(一) |
申請者應為計畫執行人,且獲得補助後不得轉包他人執行。計畫執行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公開進行金錢與實物之勸募。 |
|
(二) |
計畫執行期間僱用災區居民者,須比照「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
|
(三) |
災區及其鄰近區域之認定,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公告之範圍為準。(詳見附件一至三) |
|
(四) |
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
九、 |
請款及核銷: |
|
(一) |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會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
|
(二) |
受補助之單位,應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照片檔)函送國藝會,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
|
(三)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
(四) |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 |
十、 |
考評: |
|
(一) |
計畫結束後,須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提出成果報告乙份及相關收集資料。 |
|
(二) |
獲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影像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
|
(三) |
獲補助者應參加本計畫所舉辦之相關活動及座談會。 |
|
(四)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如計畫變更幅度過大,本會得酌減或取消補助款。 |
|
(五)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
|
(六)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
(七) |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一週前通知本會。 |
十一、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
十二、 |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