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之設置及委託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資料來源:內政部「莫拉克颱風災區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委託專業服務」徵求服務建議書

        民國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來襲重創台灣,是我國近50年來最嚴重之風災,造成南投縣、嘉義縣、台東縣、雲林縣、台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等地區居民家園遭到嚴重侵襲,重建工作刻不容緩,政府即於98年8月28日制定公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九條規定:「中央政府應於各災區鄉、鎮、市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生活心理就學就業及各項福利服務。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為儘速輔導災區民眾,結合社會資源,有效推動災後生活重建工作,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並於98年9月7日發布施行。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九條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於各災區鄉、鎮、市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生活心理就學就業及各項福利服務。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內政部除於98年9月7日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外,並研擬「莫拉克颱風災區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委託專業服務」(以下簡稱本專案),以委託民間團體之方式於莫拉克颱風災區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

        為委託民間團體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內政部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告「莫拉克颱風災區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委託專業服務」徵求服務建議書,並邀請專家學者、災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公正人士成立評選小組,辦理公開評選事宜。其中,有關專案目標與範圍、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之服務事項、工作內容、工作方式、交付項目、人力設備要求與投標資格等規範,分別說明如后。

專案目標

  • 於各災區鄉(鎮)、市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災區居民心理服務、就學服務、就業服務、福利服務、生活服務及其他轉介服務。
  • 為輔導災區民眾,建立社區共識,主動發掘社區需求,結合社會資源,以有效、迅速推動災後重建工作,以重建家園,提升其自立能力,回歸正常生活。

專案範圍

  • 依行政院劃定之受災鄉鎮市區為範圍設置最高30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每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於五十戶以上之重建住屋聚集處,得設置1個生活重建服務聯絡站,最高60個生活重建服務聯絡站。
  • 依實際需求分2階段辦理:
    • 第1階段:依據縣市提報設置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之實施區域,並經審核通過之數量(如附表一)。
    • 第2階段:依據災區縣市於99年3月31日前提報設置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之實施區域,並經審核通過之數量。

服務事項

        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應提供災區居民下列服務事項:

  • 心理服務: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及協助醫療轉介。
  • 就學服務:協助學生就學扶助及輔導。
  • 就業服務:協助失業者申請失業給付、參加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等服務。
  • 福利服務:對老人、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變故家庭、單親家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弱勢族群之生活需求,提供預防性、支持性及發展性之服務。
  • 生活服務:協助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及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 其他轉介服務:提供法律、申訴、公共建設、產業重建、社區重建、藝文展演與其他重建相關服務及資訊之轉介。

工作內容

        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應提供災區居民下列服務事項:

  •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及協助醫療轉介、學生就學扶助及輔導、失業者申請失業給付、參加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等服務、對老人、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變故家庭、單親家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弱勢族群之生活需求,提供預防性、支持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及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及.其他轉介服務(提供法律、申訴、公共建設、產業重建、社區重建、藝文展演與其他重建相關服務及資訊之轉介)。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
  • 擬定服務方案計畫書:除上開例行性業務外,年度規劃執行之服務方案計畫(例:辦理活動或其他專案性計畫)。
  • 建置災區弱勢族群個案管理資料。
  • 每3個月辦理一次檢討會議。
  • 巡迴輔導小組建議之檢討改進事項及考核小組限期改善事項。

工作方式

  • 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之服務模式,應配合災民不同階段安置狀況調整,即朝動態及滾動式服務方向規劃;承接廠商亦應配合受災縣市政府考量災區縣市人文地理、產業發展及災民需求,規劃聯絡站設置必要性及服務區域。
  • 考量社區(部落)之特性,保留因地制宜的彈性。
  • 中心之設置要跳脫鄉鎮的行政區域的思考模式,而應以人文地理與產業發展等因素考量。
  • 應依災區重建階段之需求彈性調整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服務內容、工作時程及人力。

交付項目

  • 月報告:應於每月彙整災民請求協助事項紀錄表(含案情事由、辦理情形、待辦案件)、服務人數統計表及工作日誌,並於次月5日前送本部存參。每4個月統計上開事項紀錄表,併送本部辦理驗收。
  • 期末成果報告:於契約結束前一個月將期末成果報告編定成冊,一式二份送交機關,供本契約執行改進參考,報告內容至少需含下列項目:
    • 報告名稱。
    • 報告日期。
    • 協助案件情形紀錄表(表格)。
    • 個管資料及統計分析。
    • 巡迴輔導情形。
    • 其他相關計畫執行情形。
    • 改進建議與需求。
    • 結語或綜合說明。

人力設備要求

  • 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應置專職主任1名(社會工作或社會工作相關系所,並具有2年以上之社政、心理、勞政、教育或文化之1項實務工作經驗),綜理中心業務;得置專職行政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等辦理各項服務。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優先僱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族社會及文化之人員。
  • 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得設下列設施:辦公室。會議室。會談(客)室。盥洗室。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 聯絡站應置專責行政人員1名辦理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之各項業務;另並得設辦公室及提供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投標資格

  • 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法人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法人、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或文教基金會,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中心所提供服務相關業務者。
  • 納稅證明: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或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 得標廠商承接各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最多不得超過該縣市設置數2分之1。
  • 承接本專案之投標廠商不得投標「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巡迴輔導及考核」委託專業服務案。